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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2019年获证有机产品认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6-10 10:01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结合2019年全省认证工作要点和国家认监委要求,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将组织开展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扩权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结合2019年全省认证工作要点和国家认监委要求,省厅将组织开展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此次监督检查内容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掌握在我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证决定的符合性及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跟踪检查的有效性,严厉打击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内容
 
  对于我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省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对其中部分企业的监督检查,此项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厅认证处工作人员带队,聘请行业专家,并抽调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员配合。同时,各市州、扩权强县认证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形势,加大对有机产品获证企业的检查力度,根据本地有机产品认证企业特点,制定各自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重点关注高风险企业(如既生产有机产品又生产常规产品的企业)和高风险产品(果蔬、婴幼儿配方产品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生产环节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是企业投入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机产品》(GB/T19630.1-2011)的要求,通过查阅企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及检查存放库房,了解企业是否使用的是附录A和附录B列出的投入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物品情况;二是检查产地环境要求是否满足规定条件。有机生产基地是否远离城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同时查阅土壤、空气、灌溉用水的检(监)测报告;三是检查是否合理设置缓冲带,缓冲带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
 
  (二)对加工环节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是检查食品和饲料加工企业使用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机产品》(GB/T19630.2-2011)的要求。有机配料的质量或体积在配料总量中所占比例是否不少于95%(水和食用盐不计)。是否使用了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二是企业采用的加工方式是否会破坏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营养成分,采用提取、浓缩工艺时,提取溶剂是否符合要求。有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在空间或时间上是否与非有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分开;三是在食品和饲料的加工过程中,是否仅使用标准规定的物质作为消毒剂,包括: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二氧化碳和过氧化氢;四是是否存在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情况。
 
  (三)对有机产品标识与销售环节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是是否存在伪造、冒用、买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二是是否有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三是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否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四是查阅企业销售证复印件,核对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是否一致,有机产品贸易过程中产品可靠、数量可控、全程追溯。
 
  (四)对管理体系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是生产单元或加工、经营场所位置图是否准确,标注内容是否全面;二是管理手册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建立有机标识管理制度、可追溯与召回体系、内部检查制度、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及持续改进体系等;三是操作规程制定是否详细、明确,各种措施是否有效执行;四是记录是否清晰准确,能够为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
 
  三、工作安排
 
  一是省厅监督检查。省厅将立即组织开展对确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名单由省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是各市州局、扩权强县监督检查。各市州、扩权强县认证监管部门要立足当前形势,结合本地有机产品认证特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在11月20日前,将书面监管总结、《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违规行为统计表》(附件2)及《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认证处,并邮件报送上述材料电子版。同时,要对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识、证书的情况以及获证企业、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上报省厅。在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存在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扩权强县认证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材料的汇总上报。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各级认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落实经费保障。
 
  (二)注意总结提高。
 
  各市州、扩权强县认证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在体现检查成果的同时,要详细阐述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要有对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思考或建议。
 
  附件:1.有机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2.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违规行为统计表
 
  3.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5月29日
 
  附件:
 
日期: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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