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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7-03 09:21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是保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9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是保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我委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9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立项原则
 
  (一)地方特色。体现我省地方特色和传统食品优势,符合我省食品产品发展实际需求;
 
  (二)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三)突出重点。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
 
  二、立项范围
 
  (一)特色食品及食品原料;
 
  (二)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四)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
 
  三、提出立项建议的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
 
  (二)立项建议应当为具有我省地方特点的特色食品,有利于促进我省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建议立项的标准要从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做出充分论证,并且应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相关评估基础。提交立项建议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等。
 
  (四)立项建议不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重复。
 
  四、承担标准起草单位的要求
 
  (一)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具有标准制定、修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设备,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二)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相关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三)标准起草单位和负责人应当充分论证,熟悉相关领域食品安全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了解各方面意见,按时完成标准起草任务。
 
  五、立项建议报送时限与程序
 
  请于2019年8月1日前报送立项建议的电子版文件和纸质书面材料。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原则上立项建议应报送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二)电子文件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填写,发送电子邮件至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食品安全标准室,邮箱:spbzmsc@163.com。
 
  (三)纸质文件报送。将填写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建议书等书面材料邮寄至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食品安全标准室,联系人:赵浩吉,联系电话:024-81006162、15009880691,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邮编:110005。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1日
 
日期: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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