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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上半年实施情况的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9-10 11:26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于今年3月启动了《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上半年,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水产品质检机构,对31个省(区、市)的产地水产品开展了兽药残留监控,抽检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样品2433个。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大连、青岛、宁波市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水产养殖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于今年3月启动了《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上半年,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水产品质检机构,对31个省(区、市)的产地水产品开展了兽药残留监控,抽检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样品2433个。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控总体情况

  上半年共抽检罗非鱼、对虾等24种水产品的样品2026个,检测了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甲基睾酮、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氧氟沙星等10项指标,其中后4项指标(氟喹诺酮类)不作判定。从作判定的6项指标来看,宁夏、江西、四川、河北、辽宁和广东6个省(区)的15个样品检出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超标,合格率为99.3%,同比下降0.2%,各省(区)超标率分别为:宁夏9.3%、辽宁5%、四川3.5%、河北3.3%、江西2.6%和广东0.7%;从不作判定的4项指标来看,4个省的17个样品检出氧氟沙星和诺氟沙星超标,合格率99.2%。抽检草鱼、鳜鱼等67种水产苗种样品407个,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3项指标,江苏、福建和山东等3个省的6个样品检出超标(汇总表见附件),各省超标率为江苏10%、福建5%和山东3.1%。

  从抽检养殖品种看,作判定的6项指标中,鳜鱼、虹鳟、斑点叉尾鮰、鲤鱼、草鱼、鲶鱼和鲫鱼等7个品种水产品检出禁用药品超标,其中鳜鱼超标率较高,为12%。不作判定的4项指标中,乌鳢、大菱鲆、大口黑鲈、鲫鱼、草鱼和鲟鱼等6个品种水产品检出氟喹诺酮类药物,其中乌鳢检出率最高,为15.1%。鳜鱼、中华绒螯蟹、黄姑鱼、鲍和半滑舌鳎等5个品种水产苗种检出禁用药品超标。

  二、趋势分析和研判

  上半年全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的主要趋势和特点为:

  一是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稳定。上半年水产品药残监控抽检合格率为99.3%,比2018年和2017年同期分别下降0.2%和 0.5%,合格率总体上较之前两年有所降低,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其中,氯霉素、喹乙醇、已烯雌酚和甲基睾酮等4种药物合格率均为100%;孔雀石绿合格率为99.5%,与去年同期持平;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合格率为99.7%,同比下降0.1%。

  二是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仍有违法使用。上半年水产品药残监控抽检不合格参数均为孔雀石绿和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率分别为0.5%和0.3%。从超标样品数量来看,孔雀石绿超标样品9个,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样品6个;水产苗种也检出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超标。水产养殖使用此两种禁用药品问题仍存在。

  三是小型普通养殖场药残超标情况较为严重。上半年水产品检出15个超标样品,全部来自小型普通养殖场,占超标样品总数的100%。共监测1526个来自小型普通养殖场的样品,超标率为1%。对比近3年同期监测结果,2018年检出的7个不合格样品中有6个样品来自小型普通养殖场,2017年检出的7个超标样品均来自小型普通养殖场。小型普通养殖场依然是禁用药品违法使用的高发场所。

  四是部分养殖者不了解氟喹诺酮类药物已停用。首次对产地水产品的4种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开展监控工作,检出率为0.85%,其中洛美沙星和培氟沙星均未检出,氧氟沙星和诺氟沙星有不同程度检出,检出率分别为0.8%和0.05%。从检出数量来看,共17个样品有检出,其中氧氟沙星检出16个。仍有部分养殖企业、养殖户尚不清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关于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和诺氟沙星有关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根据中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要求,中央纪委机关牵头专项整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农村部专项整治的重点项目,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是其中内容之一。为深入开展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解决好产地水产品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中的突出问题,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当前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违法用药案件。各有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工作,依法认真做好对药残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快调查和处罚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尽快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我局。

  (二)加强整治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部署,持续抓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整治工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求抓出成效。特别是问题较多的有关省份要举一反三,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和监督执法,开展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药品的专项整治,力争短时间内解决本地区产地水产品违法用药问题。

  (三)大力宣传水产养殖用药法律规定。针对部分养殖者不知晓农业部公告,违法使用氟喹诺酮类禁用药品的情况,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兽药管理条例》和水产养殖禁用药品目录的宣传。我局拟于近期发布以禁药名录等为主要内容的《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宣传材料,供各地参考。各地要积极组织水产推广和科研等机构,以规范用药下乡等活动形式,加强对养殖从业者的技术培训和普法宣传,积极引导其依法规范用药。

  附件: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不合格样品汇总表(上半年)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附件:


     附件.doc
日期: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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