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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3-11 09:23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凝聚你我力量”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维权年主题,寓意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维权合力;创新维权机制,全面履行职责;聚焦消费难题,提升监督能效;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倡导科学理性消费。根据“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工作方案要求,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凝聚你我力量”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维权年主题,寓意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维权合力;创新维权机制,全面履行职责;聚焦消费难题,提升监督能效;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倡导科学理性消费。根据“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工作方案要求,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家无证加工作坊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12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家坪所执法人员在彭家坪镇蒋家坪村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家加工食用醋的小作坊,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其行为涉嫌违法,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加工活动,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该作坊于2019年4月份开始加工食用醋,当事人未办理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证管理。”之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加工原料及已经加工完成的食醋。2、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共计:103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用醋加工,损害了市场正当经营秩序 ,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了经营者,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及时办理食品经营所需相关证件,同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查处“三无”产品  维护市场秩序

  【案件简介】
 
  2019年8月6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19号79-7-115号的甘肃某电气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销售未标明厂名、厂址的配电箱,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配电箱的违法行为,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经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注册。在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的配电箱10个,无法提供该配电箱的有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厂名厂址配电箱的违法行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10个配电箱一直未销售,主动提供有关证据,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9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在购进配电箱中没有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无厂名、无厂址的产品,损害市场正当经营秩序 ,侵害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经营者,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三、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 净化食品安全环境

  【案件简介】
 
  2019年9月19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西果园所执法人员对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韩家河工业开发区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四种违法行为。1、私自改变工艺流程(配料操作未在配料区进行、人行通道与货物通道混用)。2、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进行面包生产加工(“‘果特佳’牌菠萝果酱”,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2日,保质期限为2019年4月21日)。3、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四组”早餐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检查当日为2019年9月19日)。4、超范围生产加工食品(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为热加工糕点;烘烤类糕点),现场发现设有油炸车间,且正在进行油炸麻花作业 。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私自改变工艺流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进行面包生产加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超范围生产加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多种违法行为择重而处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直接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菠萝”果酱面包100袋;2.罚款7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制作加工及销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安全意识薄弱,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了经营者,接下来,将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该公司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开展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查处冒用厂名厂址葡萄酒  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案件简介】
 
  2019年9月23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现场举报,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市场G1-6号七里河区某酒类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为“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盛龙华夏长盛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品”的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涉嫌商标侵权及质量问题,并收到举报人一份《证明》材料,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到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人举报属实,遂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在调查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明:一是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是葡萄原酒,客户是葡萄酒生产企业,瓶装成品酒一直没有生产销售,也没有委托加工灌装的客户;二是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与“烟台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公司”和“烟台盛龙华夏长盛葡萄酒有限公司”没有委托加工灌装协议,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七里区某酒类经销部销售的该批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不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销售该批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的负责人进行询问,该负责人对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批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为冒用厂名、厂址的葡萄酒一事认可、无异议。同时无法提供购货方烟台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相关的生产资质及相关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葡萄酒产品429箱(429×6瓶-送检样品5瓶=2569瓶);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葡萄酒,损害了市场正当秩序 ,侵害了商家及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了经营者,要求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严格把好进货关,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五、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小型餐饮店案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26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七检行公【2019】62010300005号,依法对七里河区某风味小吃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用于盛装食品(辣椒油)的容器表面积垢,未保持清洁,操作间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盛装食品,其行为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200元, 罚没合计:462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盛装食品,损害市场正当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经营者,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及时整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日期: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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