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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吉林省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的通知 吉粮盐联〔2020〕3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5-11 14:26 来源: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加强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及要求,现对吉林省未加碘食盐供应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局):
 
  为加强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及要求,现对我省未加碘食盐供应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渠道
 
  我省60个县(市、区)均为碘缺乏地区。除满足因病特殊人群需求外,市场供应应为合格碘盐。确需食用未加碘食盐的消费者,应当到指定的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购买。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设置及管理由各市县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省卫计委关于切实做好未加碘食盐管理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吉粮办联〔2018〕103号)执行。
 
  二、未加碘食盐供应主体
 
  为确保我省未加碘食盐质量安全,供应有序,便于监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未加碘食盐由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统一供应。
 
  三、未加碘食盐管控
 
  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的日常监管,防止未加碘食盐无序进入食盐市场,给我省碘缺乏病防治造成威胁和隐患。其他任何企业、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食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等单位不得使用未加碘食盐,违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卫生健康部门要与盐业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碘缺乏病监测评价和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8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确保我省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实现地方病防治总体目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助力脱贫攻坚。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日期:2020-05-11
 
 地区: 吉林 中国
 行业: 调味品
 标签: 卫生 管理 食盐 国务院
 科普: 卫生 管理 食盐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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