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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蓬溪县鼎世生物科技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核查处置的通告(2020年第1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8-04 14:27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遂宁市蓬溪县鼎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蓬溪县鼎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遂宁鼎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660330016,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乙酸;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0日;规格型号:25kg/桶;经抽样检验 “乙酸含量”、“结晶点”项目不符合GB188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基化法)》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蓬溪局)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成品车间内发现了上述批次的食品添加剂乙酸(共299.6kg)后,依法对该批次的食品添加剂乙酸共计299.6kg进行了现场查封。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冲洗暂存罐的清洁用水没有完全排放导致。经蓬溪局责令该厂进行整改复查,该厂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加强员工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法的培训;2.排查每一道工艺环节。
 
  蓬溪局于2019年10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已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合格产品未进行销售没有造成后果。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十六条,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裁量。蓬溪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乙酸299. 6kg/;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处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共计20004元。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日期: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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