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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亚硝酸盐 ——宜宾市出台《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3-19 08:42 来源:宜宾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范误食误用和滥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定,结合“我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活动,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可追溯的记录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的规范管理,大幅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范误食误用和滥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定,结合“我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活动,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可追溯的记录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的规范管理,大幅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在整个食品安全的工作体系中,食品添加剂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是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手段”,用得好就是保护食品安全,超标准超限量就会产生危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00余次提及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多、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和复杂程度高,目前全国基本上都没有探索建立有效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导致食品添加剂的流向不可控,任何人都可以购买食品添加剂,易出现食品添加剂滥用、违法添加、违规使用,甚至误食误用直接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据悉,宜宾市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组织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书面调研+实地调研+座谈调研”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全市食品添加剂经营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出台《规定》,并于3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16条,明确了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销售记录的具体要求,避免食品添加剂“无痕”流通。
 
  《规定》明确,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流向记录、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销售流向记录又包括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同时,宜宾市还明确,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向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销售食品添加剂,不得向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食品添加剂,不得向个人销售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具有一定毒性且易被误食误用、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日期: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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