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8-07 08:0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原文:
核心提示: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对2015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等的要求,也是为了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针对其中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食品伙伴网 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对2015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等的要求,也是为了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针对其中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亮点一、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

  删除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管理。

  亮点二、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减半。一是现场核查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二是将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三是将许可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由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亮点三、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

  此前《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中已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包括: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未将备案纳入其中,但将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纳入审批过程:

  一是优化审批流程,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已经获得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申请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二是简化申请材料,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提供复印件。许可证遗失补办时,可以提交遗失声明代替原遗失公告,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

  亮点四、实行部分许可告知承诺制

  在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中就明确了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将试点推行改为正式实施,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且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许可等3类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风险程度较低的,探索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亮点五、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畴

  《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定义(指主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财务、食品安全经营管理等服务的管理公司),餐饮服务管理公司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务等方式经营,既是餐饮服务的实际经营者,更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直接落实者,应当承担相应食品安全责任,因此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畴;同时,援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明确承包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且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涵盖拟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

  亮点六、明确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

  目前只有《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对于其他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没有进行明确。本次《征求意见稿》在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上,明确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自产的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店附近开设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展销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5类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对大家关注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是否需要取得许可仍然没有进行明确。

  亮点七、细化食品经营主体业态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的三个分类没有变化(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但是细化了一些经营型态的标注方式,除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外,餐饮服务管理公司、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或从事批发业务的也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提供者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的,应当以括号在主体业态后标明所有附属店面的名称和具体地址。

  亮点八、调整食品经营项目

  一是在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经营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简单制售分类。针对简单制售类项目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经营项目类别,便于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适当简化简单制售类项目审查要求。二是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明确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三是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及其他类食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或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四是明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列出。以下两表分别为《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征求意见稿》经营项目

  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亮点九、细化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规定

  除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或从事批发业务的也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外,对于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是“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不再单独强调“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者的自动设备放置地点变化或增加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与食品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县(区)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向自动售货设备具体放置地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在经营许可证展示方式上,对以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允许展示证书复印件。

  亮点十、逐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

  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电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通过让数据多跑路,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能。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 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无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亮点十一、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

  进一步明确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主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类情形。增加食品经营者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规定,便于基层监管部门及时清理“僵尸户”,旨在提升许可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的一致性。

  亮点十二、增加许可证书展示方式

  在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 允许食品经营者以电子形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对以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甜品站等附属门店,允许展示证书复印件。

  亮点十三、实行更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明确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样,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相一致。

  第三十七条加大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还增加了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变化或数量增加,未按规定报告的的处罚规定。

  针对新推行的告知承诺制,第四十一条增加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的处罚规定,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亮点十四、明确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态度

  为了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明确对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新工艺应当以包容审慎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评估,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要求。

  而对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则按照省级监管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压缩了许可时限,简化了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是监管部门“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增加了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的许可方式和经营项目,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中没有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便于基层监管部门的落地执行。食品伙伴网会持续关注《征求意见稿》的后续动态并及时通知大家。

      相关报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比对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08-07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