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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三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8-18 15:43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 NCP20150102002732016的梭子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惠众广场直供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检出值为1.6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镉≤0.5mg/kg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6月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惠众广场直供店立案查处。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购进数量为10Kg,货值700元,已销售10Kg,获利100元。当事人对该问题进行排查,怀疑是海水中镉超标所致,表示今后会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工作。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梭子蟹时依法查验过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主动索取来源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向本局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且在本局现场检查前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冷冻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舟市监新免处字〔2020〕2号”的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NCP20150102002732019的梭子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道菜场摊位内杨汉军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检出值为1.0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镉≤0.5mg/kg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6月1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杨汉军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数量为10kg,货值500元,全部销售完毕。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杨汉军是从沈家门国际水产城水产码头门市部某店购入上述批次梭子蟹,进货过程中并未核查供货方相关资质。同时,经查明该批梭子蟹来源于海洋捕捞,所含重金属超标是海洋污染导致的。当事人杨汉军销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梭子蟹,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属首次,违法销售的不合格梭子蟹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少,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编号为“舟市监新不处字〔2020〕5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NCP20150102002731891的梭子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菜场内021号摊位杨建军销售的梭子蟹,镉检出值为1.1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镉≤0.5mg/kg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5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杨建军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数量为25公斤,货值1250元,全部销售完毕。经当事人杨建军表示购进的梭子蟹镉超标属于海洋污染引起的,其在运输、销售过程中没有添加其他东西。当事人杨建军涉嫌销售镉(以Cd计)含量超标的梭子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杨建军提供了梭子蟹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身份证等文件,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其所采购的梭子蟹重金属含量超标,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免于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NCP20150102002731902的梭子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菜场内019号摊位陶定兴销售的梭子蟹,镉检出值为1.6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镉≤0.5mg/kg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5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陶定兴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数量为25公斤,货值1250元,全部销售完毕。经当事人陶定兴表示购进的梭子蟹镉超标属于海洋污染引起的,其在运输、销售过程中没有添加其他东西。当事人陶定兴涉嫌销售镉(以Cd计)含量超标的梭子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陶定兴提供了梭子蟹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身份证等文件,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其所采购的梭子蟹重金属含量超标,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免于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NCP20150102002731904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商业街菜场路31号舟山市新城玲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66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恩诺沙星≤100μg/kg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5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舟山市新城玲姐水产品经营部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鳊鱼数量为5.75公斤,货值115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者高殿贺表示鳊鱼进购时就已有恩诺沙星,其在运输、销售过程中没有添加其他东西。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鳊鱼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较小,违法经营的不合格鳊鱼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少,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舟市监新处字〔2020〕第60号的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5元;2.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005.75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0年8月17日
日期: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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