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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煮羊肉加罂粟 老板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8-25 14:46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被告人龚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附房内经营羊肉店。龚某煮制羊肉时在汤料包中添加罂粟果,并将羊肉销售给他人食用,销售金额人民币12000元。2019年12月5日,江阴市公安局从该羊肉店内扣押其用于煮制羊肉的汤料包一个,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该汤料包内含有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吗啡、可待因成分。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加工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QQ截图20200825144722
  龚某家住江阴华士镇某村,2009年8月他在自家房屋的附房内开起了羊肉店,夫妻俩自己买羊、杀羊、煮羊肉,生意也算红火。2019年12月5日,华西派出所的民警突然上门,原来有人举报龚某的羊肉汤里加了特殊的“料”。
 
  经过对汤料的检查,民警很快发现了料包里的猫腻:罂粟果!
 
  民警依法进行提取检测,发现汤料包吗啡类呈阳性。
 
  事已败露,龚某终于承认自己在羊肉汤内加罂粟果的事实,龚某交代这些罂粟果是亲家母唐某给他的,大约有十几粒。拿回家后,龚某便打算试一试“听说放在煮羊肉的汤料包内可以提鲜,还可以治拉肚子。”于是龚某就每天在汤料包内加了罂粟果。果然,加了罂粟果的汤料更加吸引人。不断提升的销售额冲昏了龚某的头脑,羊肉汤里的罂粟果日日不断,直到被警方查获,而在讯问过程中,龚某更是承认 “(我清楚)罂粟果俗称鸦片,是毒品的一种。”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龚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附房内经营羊肉店。2019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起,龚某煮制羊肉时在汤料包中添加罂粟果,并将羊肉销售给他人食用,销售金额人民币12000元。2019年12月5日,江阴市公安局从该羊肉店内扣押其用于煮制羊肉的汤料包一个,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该汤料包内含有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吗啡、可待因成分。另查明,罂粟壳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认为
 
  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加工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龚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所提出的按照销售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和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2020年8月20日下午,江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二、被告人龚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0000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龚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无锡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四、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江阴法院为切实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危及公众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在此法官也要提醒各位商家一定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不要心存侥幸。消费者一定要选择正规的餐饮单位就餐,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人身健康。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斩断罂粟的流通渠道,让其丧失流通的可能性;不定期对餐饮企业进行抽检,特别是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摊贩的综合治理。
日期: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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