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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02 10:18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曝光10起食品类案件,涉及招远市富贵缘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蟹黄粉丝”案;莱山区邱源水产店经营的食品名称:炭烤鱿鱼仔抽检不合格案;烟台市渔味斋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辣味鱼皮抽检不合格案;烟台市双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馒头”抽检不合格案;烟台市鼎恒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
  1.招远市富贵缘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蟹黄粉丝”案

  2020年6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转办单(招市监诉(2020)30号)依法对招远市富贵缘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生产的“蟹黄粉丝”标注标签不符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莱山区邱源水产店经营的食品名称:炭烤鱿鱼抽检不合格案

  2020年05月08日,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3.烟台市渔味斋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辣味鱼皮抽检不合格案

  2020年5月27日,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2020年6月3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4.烟台市双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馒头”抽检不合格案

  2020年7月5日,我局接到接到网上国抽系统移交的抽检不合格通知,7月6日,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该食品添加剂,调取的配料等记录均无该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5.烟台市鼎恒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4月27日,接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不合格检验报告,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生产的“酒鬼花生(分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拾元;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6.栖霞市明静餐饮部使用不合格豆腐案

  2020年7月9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明静餐饮部的食品原料(豆腐)执行栖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所使用的食品原料(豆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7.栖霞市明静餐饮部使用不合格小油菜案

  2020年7月9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明静餐饮部的食品原料(小油菜)执行栖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小油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8.栖霞市济才超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0年6月29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栖霞市济才超市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当场下达了栖市监责改字[2020]1142号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栖霞市济才超市七个工作日内改正。2020年7月9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济才超市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仍然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9.蓬莱市紫荆山街道纪某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11月7日,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10.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市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05月22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报告,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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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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