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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月湖区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0-10 08:53 来源: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作者: 余腾飞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饶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月湖区法院当庭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99240元;在鹰潭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近日,饶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月湖区法院当庭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99240元;在鹰潭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2018年左右,被告人饶某某通过微信在网络上认识卖“保健品”的上线吕某某(已判刑),并向其购买降糖类和壮阳类“保健品”进行销售。两人约定,由吕某某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保健品”给饶某某。收到“保健品”后,饶某某伙同他人使用多个微信通过网络销售给消费者。经鉴定,上述所谓“保健品”检测出有毒、有害成分格列本脲、西地那非。饶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至2019年9月16日被抓获归案时,销售金额总计19924元。
 
  月湖区检察院鉴于无相关组织或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该院依法向月湖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饶某某支付销售十倍的赔偿金199240元,以及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被告人饶某某当庭表示自愿预缴赔偿金19924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鉴于被告人饶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赔偿金、自愿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等量刑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月湖区法院作出了前文所述的判决。
日期:2020-10-10
 
 地区: 鹰潭市 江西
 标签: 食品
 科普: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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