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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0-22 16:07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饮料、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蜂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豆制品、食盐、保健食品等11大类食品842批次样品,检出2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饮料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蜂产品薯类膨化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豆制品食盐保健食品等11大类食品842批次样品,检出2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成都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乐山市、达州市、巴中市、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巴中市巴州区老味麻辣串店销售的“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二)大竹经天小吃店销售的“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三)成都市金牛区杜记干杂店销售的“干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巴中市巴州区红龙餐饮店销售的“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五)船山区健康干杂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干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另有1批次该被抽样单位销售的“干黄笋子”也检出同样问题。

  (六)双流区广弘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黑笋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另有1批次该被抽样单位销售的“干笋子”也检出同样问题。

  二、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问题

  (一)剑阁县下寺镇绍东鲜肉店销售的、来自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东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冷库/产品销售场所的“猪后腿肉”,地塞米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资阳市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杨四鲜鱼行销售的“白鲢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青川县乔庄镇百姓如意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青川县富乐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花蜂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另有1批次该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高山土蜂蜜”也检出同样问题。

  (四)绵阳城区文礼鲜鱼店销售的“乌鱼”,氧氟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利州仲小英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曾家山泉饮用天然软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另有2批次该标称生产企业于同一日期生产的“曾家山泉尚品饮用天然泉水”和“曾小泉饮用桶装水”也检出同样问题。

  (二)夹江县为民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峨眉山市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水秀峨脉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大英县蓬莱镇世纪百盛超市卓筒大道店销售的、标称由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乐山市宏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酒鬼锅巴”,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二)巴中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回风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成都益品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开口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成都国馨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日期: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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