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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食品评价性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4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16 10:43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本期市本级抽检8类食品共23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和判定,合格224批次,不合格8批次。
  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食品评价性抽检。本次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本期市本级抽检8类食品共23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和判定,合格224批次,不合格8批次(抽检明细详见附件)。其中,合格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163批次、肉制品20批次、酒类12批次、饮料1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批次、豆制品6批次、乳制品3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不合格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8批次。不合格问题主要为检出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和重金属指标超标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存在问题

  (一)农兽药残留问题
 
  1、 韶关市浈江区通天坡市场张灶金销售的黄骨鱼,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
 
  2、新丰县伟记海鲜档销售的鲈鱼, 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 浈江区凡群兰青菜档销售的菠菜, 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非法添加物问题
 
  1、 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
 
  2、广东东明股份有限公司佳兴百货仁化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 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
 
  3、广东东明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广客隆乳源商业城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 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
 
  4、 翁源县龙仙镇黄望新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
 
  (三)重金属指标超标问题
 
  乐昌市友建水产店销售的花蟹, 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一)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促生灵、番茄灵、防落素,为最常添加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促进豆芽下胚轴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从而提高豆芽产量和质量,所生豆芽肥嫩、粗壮、爽口。若长期食用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过量的豆芽,可能会给身体带来危害。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所致。
 
  (二)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细胞分裂素,为白色或类白色晶体,难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在酸、碱中稳定。6-苄基腺嘌呤具有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和蛋白质分解的作用,主要用于粮食、果树栽培和园艺,作物各个生长阶段都可应用。6-BA曾被用作无根豆芽的生长调节剂,发制豆芽时使豆芽粗壮且无根,不仅产量会大为提高,生产周期也会大幅缩短。人体摄入过多6-BA会刺激皮肤粘膜,造成食道、胃黏膜损伤,出现恶心、呕吐等现象。
 
  (三)阿维菌素
 
  阿维菌素,是由放线菌产生的一组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为淡黄色至白色结晶粉末,无味,是一种杀虫、杀螨剂,广泛用于蔬菜、果树、棉花等农作物上,也可作为兽药使用。根据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的规定,菠菜中阿维菌素的限量指标为:≤0.05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阿维菌素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四)恩诺沙星
 
  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被广泛用于人和动物疾病的治疗,恩诺沙星是一种低毒、低蓄积药物,在动物体内吸收快、分布广、生物利用度高、代谢快。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鸡肉、鱼的恩诺沙星的残留限量为≤100μg/kg”,喹诺酮类药物在动物机体组织中有残留,则人食用动物组织后喹诺酮类抗生素会在人体内残留蓄积,造成人体疾病对该药物的严重耐药性,影响人体疾病的治疗。如果鸡肉、鱼检出恩诺沙星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则可能是在养殖环节存在过量使用或未按规定执行停药期等问题。
 
  (五)镉(以Cd计)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水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六)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灭真菌、细菌、寄生虫的药物。《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食用检出孔雀石绿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淡水鱼中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特此通告。
 
 
日期: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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