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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监督抽检755批次合格食品30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26 10:51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酒类、蜂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共16大类食品785批次样品,经检验755批次样品合格,30批次样品不合格,合格率达到96.18%。
  近期,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酒类蜂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糕点、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共16大类食品785批次样品,经检验755批次样品合格,30批次样品不合格(详见附件2),合格率达到96.18%。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产品中兽药残留、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餐饮食品278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57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肉制品5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食用农产品284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77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乳制品56批次、酒类16批次、蜂产品18批次、粮食加工品5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2批次、调味品7批次、饮料10批次、方便食品1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7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4批次、糕点16批次、其他食品2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1.城西蜀锦堂古方火锅店使用的餐饮具饭碗、碟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西藏胡四食业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白酒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3.小胖子川菜的餐饮具筷子、饭碗、碟子、杯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4.城东曹辉砂锅养生粥使用的餐饮具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5.巴宜区八一镇大原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西藏林芝雪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香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西藏林芝惠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藏林芝雪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香猪肉(香辣酱烤),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城西同学伙肉豆花使用的餐饮具筷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化学污染问题
 
  1.城西蜀锦堂古方火锅店使用的餐饮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云南三川腊排一分店使用的餐饮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3.城西同学伙肉豆花使用的餐饮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4.新崇豆花小吃使用的餐饮具圆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5.城东曹辉砂锅养生粥使用的餐饮具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1.类乌齐县聚百香藏餐馆销售的藏面,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 检验研究院。
 
  2.类乌齐县康嘉林茶楼销售的藏面,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3.类乌齐县妈洁阿米藏餐馆销售的藏面,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4.类乌齐县阿妈仓藏餐馆销售的藏面,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5.扎囊手工馒头店销售的白糖大饼,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6.工布江达县鲁布藏面馆销售的藏面,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7.工布江达县结地岗东嘎藏餐馆销售的藏面,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8.源金川菜馆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农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
 
  1.昌都市卡若区世纪格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昌都市康贡禽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昌都康贡土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昌都市百宝汇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的、标称昌都市卡若区鑫材冷冻店生产的小黄鱼和耗儿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山南百益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
 
  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问题
 
  1.昌都市百宝汇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的、标称昌都市卡若区左氏豆腐店生产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海狸集尚城市生活超市总店进行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西藏旺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并把处置结果报送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日期: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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