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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期(总第5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1-22 16:31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0年国家总局转移地方的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花生酱”涉及青岛市食品经营者莱西市济南路大富源超市。
  在2020年国家总局转移地方的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花生酱”涉及我市食品经营者莱西市济南路大富源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5日,莱西局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No:QDF20-038696-0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称生产者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生产日期2020年5月26日)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B /T 1733.4-2015《花生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莱西市济南路大富源超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莱西市济南路大富源超市于2020年6月2日从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标示为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05-26的花生酱,购进价格是8.34元/瓶,购进了14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销售了14瓶,违法所得23.24元。

  (二)案件性质

  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本案中,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索证索票以及产品质量报告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对该超市免予处罚。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食品销售者,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问题花生酱。2020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1月18日
日期: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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