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销售的豆角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的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销售的豆角(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433453,购进日期:2020-10-13)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2.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桂雁市监罚字〔2020〕50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