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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依照新司法解释判决支持一起“三无”食品十倍赔偿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05 15:33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赵曦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审结了一起“三无”食品十倍赔偿案件,认定案涉“三无”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了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审结了一起“三无”食品十倍赔偿案件,认定案涉“三无”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了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杜某在某食品经营部购买案涉食品后发现该食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者信息为虚假,遂以该食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未支持其诉请,杜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时,经承办人查明事实并反复询问,经营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食品的合法来源,亦未提供生产者的营业证照以证明该食品系经正规厂家合法生产,杜某有正当理由怀疑该产品包装信息的真实性。经民一庭全庭法官会议研究认为,食品应当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没有标注或虚假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者不能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进货渠道,视为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予以销售,销售者应当承当十倍赔偿责任。合议庭遂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实施后,重庆五中院依法打击“三无”问题食品,净化食品市场环境的首例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日期: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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