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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4-13 16:46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0年省局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城阳区顺意发干海产品店经营的青岛百川汇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鳕鱼片”,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230479。
  在2020年省局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城阳区顺意发干海产品店经营的青岛百川汇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鳕鱼片”,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230479。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城阳区顺意发干海产品店经营的“鳕鱼片”不合格。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记录、转账记录、委托检验报告、进货查验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23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向青岛百川汇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22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日期: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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