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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2021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公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4-15 08:17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休专项捕捞管理,全面推进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现将2021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及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休专项捕捞管理,全面推进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现将2021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及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021年伏休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品种为海蜇、丁香鱼、毛虾、口虾蛄和太平洋褶柔鱼。上述品种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时间、作业海域、作业船数、作业类型、渔具网目尺寸和捕捞限额等详见附件1。
 
  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2021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渔船数量等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项捕捞实施方案。
 
  申请从事上述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的渔船,并通过系统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证书证件不齐、失效,或者列入各地 “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申请从事专项捕捞。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许可作为伏季休渔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专项许可作业渔船的监管,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建立渔船船位动态监控,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捞日志和观察员制度等,组织做好专项捕捞产量统计,切实执行限额捕捞制度,对违规渔船予以取消专项捕捞资格等处罚;专项捕捞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和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评估。我局将组织对专项捕捞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公示期自即日起7天,即4月14日至20日,凡对通告内容有意见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4月20日前反馈。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传真: 010-59192965。
 
  附件:
 
  1.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特许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日期: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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