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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5-21 11:5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191号),涉及新疆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191号),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勒泰市北屯福宁商店经营的椒盐南瓜籽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10月30日,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经营者名称为阿勒泰市北屯福宁商店的店铺进行网络抽检,该店铺经营的椒盐南瓜籽仁(生产日期:2020-08-28),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65CFU/g,标准值为≤25CFU/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团结路百兴园7号的阿勒泰市北屯福宁商店,于2020年10月20日从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椒盐南瓜籽仁(生产日期:2020-08-28)20袋,共计10kg,购进价格17元/袋,以28元/袋的价格通过网络销售,货值金额340元,截至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根据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勒泰市市监处〔2021〕10号),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进货来源,提供进货和销售台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阿勒泰市北屯福宁商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阿勒泰市北屯福宁商店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建立了进货和销售台账,能提供供货商信息,索取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对购进的产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管辖,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10月28日,在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小米椒(抽样单购进日期:2020-10-28),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规定,检验结果为0.24mg/kg,标准值为≤0.05m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得农贸市场摊位号4排2号的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于2020年10月28日从霍城县清水河镇王老大蔬菜水果批发店王冰处购进该批次小米椒(抽样单购进日期:2020-10-28)2kg,购进价格30元/kg,销售价格40元/kg,货值金额80元,截至检查当日,同批次小米椒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根据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霍市市监食罚〔2021〕01号),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量少小,涉案金额较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该店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信息,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检测结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索取了产品检测结果,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和进货台账。该店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更加严格的把关,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月13日对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将该批次小米椒不合格情况通报霍尔果斯市农业农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9日
 
日期: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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