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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7-23 17:29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第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第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邹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6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其服用了一种减肥产品后,出现明显的心率加快、头晕、口干、厌食等症状,产品的销售地为盱眙县果园安置小区。经对案源线索分析,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商请县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连夜对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租赁的民房中发现大量魅so纤秀压片糖果、粉色丸状片剂与食品包装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当即联合公安干警控制现场,清点涉案物品数量,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涉案物品中检出了西布曲明,当事人也承认了自己明知所售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仍销售牟利的事实。2021年1月7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盱眙县公安局当日批准立案。
 
  经查,2019年底,当事人邹某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微店、淘宝平台销售减肥产品。销售产品来源为当事人从微信好友处购进含有西布曲明的胶囊等原材料,并从淘宝平台上购得外包装材料和打码机,然后自己封装制成完整的减肥产品。当事人在明知所售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仍以盈利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微店、淘宝平台发布减肥产品广告,销售这些减肥产品。经进一步追查涉案产品来源和流向,当事人邹某某从河南郑州的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处购进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减肥胶囊,再分装成数个品牌后,通过网络销售给下线金某、黄某、郑某某、冯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用于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涉案产品销售区域涉及河南、湖南、广西、浙江等多地。
 
  目前,邹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盱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逐步停止使用。目前,我国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本案涉及金额大,范围广,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底,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对辖区某酒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箱全英文标签的波兰产冷冻鹅掌。经查,发现该箱鹅掌的波兰生产商未在“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确定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执法人员通过索证索票开展线索溯源排查,于2021年1月12日对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在王某租用的冷库库房内查获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鸭翅、鸭掌、鹅翅、鹅掌等进口冷链食品1279箱,总重19.045吨;1月20日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查获黄某某经营库存的13592箱、169.19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
 
  经查,2020年3月至12月,王某、黄某某先后从广东人林某某、赖某某处购进无报关手续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共计191.765吨,货值181.868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3.53吨,非法获利0.6176万元。2021年6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品行为处以罚没365.62万元、没收188.235吨涉案冻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黄某某的涉案违法行为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对辖区餐饮酒店冷库内一箱进口冻品全英文标签信息的细致分析,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物流运输单据等细节入手,全面摸排渠道来源,深入挖掘案源线索,连续在终端消费、市场销售、供货来源、仓存储运环节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防范流入市场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南京夏某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7日、2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板桥分局连续接到多起关于夏某销售保健食品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经查,当事人店面门头为兵团大地,经营场所内的横幅有“欢迎莅临新疆建设兵团品鉴”字样,店内张贴的宣传板有“传承红色文化 弘扬兵团精神”等的字样,有党徽图案、军人形象、国旗图案、介绍兵团历史等内容。当事人用于向消费者播放的ppt使用了新疆建设兵团的名义,同时使用了“外交部长王毅”等人的名义和形象。
 
  当事人在销售雪莲复合肽中,向消费者宣称该产品“既能帮助提高免疫力又能帮助改善基础疾病”,经鉴定该产品为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在销售灵芝孢子油中,向消费者宣称该产品是“心脑血管福星”、“心脏病的救星”、“抗癌之王”等,经鉴定该产品为保健食品。
 
  当事人使用国旗图案、新疆建设兵团名义、外交部长王毅名义和形象、党徽图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销售雪莲复合肽和灵芝孢子油时,向消费者宣称的内容涉及各种疾病治疗,实际为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当事人对其所经营的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板桥分局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家机关的名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党徽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2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万元。合计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度高。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板桥分局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联合社区、小区等在重点小区开展广泛宣传,并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江苏卫视、南京日报等媒体对此案进行报道,尽量发挥最大的社会效果,努力为老年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虚假宣传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份,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称“安泰胶囊”和“今日水素珊瑚藻”这两款产品具有治疗癌症和糖尿病等疾病的功效。
 
  经查,当事人通过多个场所发放宣传单、赠送礼品、以及举办所谓的体检服务、健康讲座等方式吸引老年人群体前来咨询,对老年人群体实施“种危机、给希望、看疗效”三连骗式的“洗脑”。其销售的“安泰胶囊”实为普通保健食品,每瓶进价79元,售价高达395元;“今日水素珊瑚藻”实为进口普通食品,每盒进价168元,售价560元。2013年底至今,南通地区受害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6月底,犯罪嫌疑人吴某飞等31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崇川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
 
  针对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南通市市场监管局着力推进社会共治,动员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监督员、信息员和社区群众积极参与保健市场整治,采用多种方式,推进面向群众的保健科普宣传活动,全面提升消费者识假防骗和消费维权能力。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对保健食品从常态化监管转变为虚假宣传、非法添加、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卤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接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举报,反映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拼多多等平台销售侵犯其“乡吧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卤蛋。
 
  盐城局立即通过存证云软件对平台销售证据进行固定,并组织对当事人的办公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 “许鲜森”卤蛋99665只,标注 “京叶”卤蛋123310个。执法人员对该批卤蛋进行扣押,并根据不同生产日期组织质量抽检7个批次,所检项目全部符合GB2762-2017和SB/T10369-2012标准规定要求,为合格品。经查,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2017年分别注册了“乡巴佬”“乡吧佬”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中包含鸡蛋、蛋。当事人于2020年10至2021年4月,委托连云港市大喜庆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区金山镇锐扬食品厂分别生产标注 “许鲜森”卤蛋和标注 “京叶”卤蛋,后在淘宝、拼多多平台利用6个网店共销售12192笔,销售金额338207.09元,扣押的卤蛋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货值为94646.15元。
 
  2021年6月22日,盐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标注“许鲜森”乡吧佬卤蛋和标注“京叶”五香蛋,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商品上标注自己的注册商标“许鲜森”、“京业”,并辩称“乡巴佬”是浙江苍南当地对卤制熟食的代称,但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卤蛋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乡巴佬”“乡吧佬”字样以及读音一样“xiangbalao”拼音,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与注册商标人的关系的误认,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既查商标侵权又查食品质量,确保案件调查全面、定性准确,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日期: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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