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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27 11:2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38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764号),共涉及宁夏2家经营企业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38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764号),共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六盘山路分公司经营的大鱿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6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宁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六盘山路分公司销售的大鱿鱼(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1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其抽检不合格等相关事宜,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10月21日从宁夏东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5kg大鱿鱼,购进价格为41元/kg,共615元。该批次大鱿鱼于2021年3月26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后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大鱿鱼已于2021年3月27日售完,涉案货值金额为1494元,违法所得610.1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货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宁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六盘山路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10.14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610.14元。
 
  (三)整改情况
 
  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停止采购售卖大鱿鱼产品,立即进行整改。二是加强进货管理,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时查验所购产品检测报告。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监管人员已对宁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六盘山路分公司进行复查,经营者已完成整改。
 
  二、永宁县杨和镇上海百联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4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永宁县杨和镇上海百联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是从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综合批发市场的一个临时蔬菜摊点购进的,无法联系到供货商。超市现场可以提供四季鲜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允许韭菜进入市场时出具的快速检测合格报告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永市监不处字〔2021〕3号)。
 
  (三)企业整改情况
 
  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好进货检验、索证索票等各项制度,彻底消除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隐患,确保食品安全。经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杨和市场监管所复查,经营者已完成整改。
日期:2021-08-27
 
 地区: 宁夏 中国
 行业: 食品检测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抽检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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