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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0-13 15:26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批),涉及烟台天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醋案;烟台天境昆嵛民宿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山东省壹方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烟台中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案;烟台市庆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注规定的雪糕案等。
  烟台天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醋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白醋(酿造食醋)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烟台天境昆嵛民宿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2021年8月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天境昆嵛民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单位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壹方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
 
  2021年6月2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平台交办的《检验报告》(№:CF0104321-2021)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中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2021年7月1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其餐厅后厨操作加工间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剩余原料、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庆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注规定的雪糕
 
  2021年06月24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芝罘区融合百货超市销售的雪糕没有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在烟台甘吉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箱顶喜缠绵杯雪糕(香草巧克力),该产品生产日期给擦除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军强肉食店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7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招远市夏甸镇夏甸集贸市场对招远市军强肉食店正在销售的生鲜猪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当场提供不出帮助本村村民销售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溢香饼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1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溢香饼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23日前改正。2021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秀英熟食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秀英熟食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21日前改正。2021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代敏饭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1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代敏饭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26日前改正。2021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淑芬商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7月27 日,招远市泉山市场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淑芬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其销售的可口可乐的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老兵饭店使用自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7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招远市老兵饭店店内无消毒柜,涉嫌使用自消毒不合格餐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玲珑镇中心幼儿园使用自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7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招远市玲珑镇中心幼儿园食堂抽检的自消毒餐盘,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杨氏东北大米批发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8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杨氏东北大米批发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不出米多香稻花香米的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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