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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 第40期)2021年 第 104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11 11:5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4类食品112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94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4类食品112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94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阿克苏世纪太百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新疆阿克苏市好香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磨年糕(米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亚子豆腐摊销售的、标称新疆昌吉市中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和田市青绿田地蔬菜店销售的、标称昌吉市碧峰米制品厂生产的骑龙人年糕(米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四)和田市青绿田地蔬菜店销售的、标称新疆超高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超高兰炒米粉(米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
 
  (一)新源县黄道平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焉耆县光明市场遵师果蔬摊销售的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焉耆华专景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墨玉县愿望果蔬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喀什市代贵方水产品副食品店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
 
  (六)阜康市朱礼阳阳阳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七)喀什市蒋绍兵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八)喀什市肆百果鲜生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九)昌吉市路平安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和田市胡杨树蔬菜配送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一)和田市鲜果多大卖场水果店销售的韭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二)和田市袁小莲菜店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布尔津县葱绿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四)和田市涛涛豆制品加工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和田市言言豆制品加工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和田市徐前文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七)喀什市孟书霞水果蔬菜铺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八)霍尔果斯市玲子食品店销售的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九)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225号(天-030号)的天山区文化路李忠华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塔城市金宏超市销售的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一)经营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石缘路13-4号商铺的乌尔禾区前后果蔬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二)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48号的水磨沟区王家梁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水-041号)销售的大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三)富蕴县可可托海镇蔬菜粮油店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四)温宿县万家福超市销售的短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五)温宿县金桥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无根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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