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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4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24 09:43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酒类、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饮料、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食品等12类食品8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5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方便食品酒类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饮料蔬菜制品、薯类膨化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食品等12类食品8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5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淮北、亳州、宿州、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马鞍山市当涂县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扁鱼,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六安市裕安区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六安福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谷粗粮蛋(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利辛向阳路分公司(亳州)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芜湖)销售的鲫鱼,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五、滁州市全椒县谢氏食用菌批发经营部销售的上海青,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六、芜湖峻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七、宣城市全椒巴蜀小龙坎火锅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铜陵市铜官区七货街零食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快乐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九、合肥庐阳区宽窄串餐馆自制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宣城市泾县山里人家米酒店销售的、标称泾县山里人家酒坊生产的纯粮米烧(规格:500mL/坛,52%vol),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一、宿州市埇桥区陈圣军河南仟味一鼎餐饮加盟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宣城市泾县山里人家米酒店销售的、标称泾县山里人家酒坊生产的纯粮米烧(规格:500mL/瓶,52%vol),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三、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屿牛肉汤店使用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四、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天地超市铁佛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君彩食品有限公司(合肥)生产的益母红糖(冲调方便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五、亳州市蒙城县至尊尚城张三早点店自制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合肥硕麦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烧麦,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七、亳州市蒙城县曹博森饭店自制的皮冻(自制),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八、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帅帅餐饮店使用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九、合肥禾露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三氯甲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合肥禾露堂饮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日期: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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