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2-03 08:32 来源:黄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山寨食品、虚假广告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山寨食品、虚假广告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肉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8月24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反映歙县王村镇某肉铺售卖的猪肉未经检疫的举报。8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操作台和冰柜上发现有猪肉(经现场称重9.72kg)和猪板油(经现场称重4.695k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经营猪肉的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猪肉和猪板油进行先行登记保存。8月31日,经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鉴定涉案猪肉为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现场拍摄取证。
 
  经查,涉案猪肉是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从歙县某专业合作社购进的1头生猪,拉到自己家中进行屠宰,并在歙县王村镇某肉铺的经营场所进行猪肉销售,购进的生猪重270斤,单价7元/斤,购进总价为1890元,未依法取得“两证一报告”(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违法所得2079元,货值金额225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79元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涉嫌未设置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7月29日,该局对汤口镇张某副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双效泡打粉)未设置专门区域贮存,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在同一区域。2021年7月30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1年8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8月6日,执法人员对汤口镇张某副食品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其店内的食品添加剂(双效泡打粉)依然没有设置专门区域贮存,仍旧与其他食品混放在同一区域。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5月27日,该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人反映休宁县某超市销售的宁波汤圆已过期。该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休宁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冷冻柜内发现5袋宁波汤圆,其标签标注的品名为钱庄宁波芝麻汤圆(无肉类),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钱庄宁波芝麻汤圆(无肉类)5袋、没收违法所得7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12-03
 
 地区: 黄山市 安徽
 标签: 广告 食品 监管
 科普: 广告 食品 监管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