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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带鱼都可以叫“舟山带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1-12 09:00 来源:舟山法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冬至前后,正是舟山带鱼最为肥美的季节,在大家享用美食的同时,有部分商家却因侵害商标权被诉至法院。去年舟山中院陆续受理多起涉及“舟山带鱼”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系舟山带鱼系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均为在天猫开设店铺并销售带鱼段产品的商家。
  舟山带鱼是舟山渔场四大经济鱼类之一,因其蛋白质丰富,营养价值高,并含有其他渔场带鱼没有的DHA成分,在海内外备受欢迎,被称为“世界上最好吃的带鱼”。
 
  冬至前后,正是舟山带鱼最为肥美的季节,在大家享用美食的同时,有部分商家却因侵害商标权被诉至法院。
 
  去年舟山中院陆续受理多起涉及“舟山带鱼”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系舟山带鱼系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均为在天猫开设店铺并销售带鱼段产品的商家。
 
  目前已审结的6起案件中,其中5件因双方和解、原告撤诉或调解结案,另1件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案情回顾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发现山东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店铺并销售带鱼段产品,在商品名称中突出使用了与“舟山带鱼”商标高度相似的文字。
 
  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认为 ,山东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宣传销售中使用与“舟山带鱼”注册商标的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且所售产品产地并非舟山,因此其在产品销售中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是意图搭乘“舟山带鱼”商标的知名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被告山东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 ,原告的商标包含图案、文字、字母拼音等,其未使用过该整体商标,仅使用了“舟山”二字。“舟山带鱼”只是作为搜索辅助词使用,只是为了强调带鱼本身。
  法院裁判
 
  被告在网店销售的冷冻带鱼商品标题中使用“舟山带鱼”字样,与原告商标的主要部分的汉字完全一致,“舟山带鱼”系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即使被告没有整体使用原告商标中的图形或字母,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被告在所售的冷冻带鱼商品标题中设置关键词“舟山带鱼”,使消费者可通过搜索“舟山带鱼”关键词链接到被告商品,使相关公众误以为链接商品为舟山带鱼,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混淆。
  综上,认定被告山东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最后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受到保护,违法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是“舟山带鱼”地理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有权独占地对使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监督和管理,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同类注册商品上使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标识。
 
  “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起到了指示产品来源自舟山特定海域,具有舟山带鱼特定品质的作用。判断是否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应以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证明商标的产地或品质要求为标准。对于非产自浙江舟山海域的带鱼产品,商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舟山带鱼”标识进行宣传销售。对于符合“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使用要求的主体,应向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递交使用申请,依程序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许可后方可使用。
 
  当前正是舟山带鱼的热销季,作为销售商家,必须要强化法律意识,合法获得授权,诚信开展经营,如果意图“搭便车”“傍名牌”,最终只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打击的对象。
 
  来源:知产庭、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日期: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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