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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2〕2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2-18 09:59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开展2022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开展2022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及本市安排,2022年我委下达150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见附件2)。本监督抽检计划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
 
  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进口兽药的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的抽样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计划的兽药检验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完善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加大对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检查力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熟练掌握兽药贮藏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基本知识,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区、各单位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农业农村部和我委通报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送我委;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劣兽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组织开展清查收缴工作,并立案排查、捣毁非法生产窝点。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和跨区域联合办案制度。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大跨区域案件的督促和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形成监管合力。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认等要求,要加强信息沟通,协助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按时保量完成计划任务。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畜牧兽医管理处  施彬  021-23119597。
 
  附件:1. 2022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 2022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
 

日期: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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