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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永辉超市因销售的花蛤氯霉素抽检不合格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3-08 16:48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夏荷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上海宝山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据悉,上海宝山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因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82.69元并罚款5万元。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上海宝山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据悉,上海宝山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因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82.69元并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1年10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上海宝山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花蛤(大)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212405783)显示:花蛤(大)的氯霉素检验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1年11月19日,国家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上海)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C21021000051),报告显示:氯霉素项目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花蛤(大)16.604公斤,货值金额为182.64元,销售额265.33元,违法所得为82.69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的同批次花蛤(大)中有3.396公斤有质量问题,当事人已对其实施销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捌拾贰元陆角玖分;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捌拾贰元陆角玖分。
日期: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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