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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总第35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3-16 16:24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和饮料共18大类食品122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饮料5大类食品18批次样品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共18大类食品122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饮料5大类食品18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城张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东营区东彬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三)东阿县新城小爱优选便利店销售的猕猴桃,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东明县康丰便利店销售的鸡肉,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五)庆云县学彬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结球甘蓝,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六)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农贸市场张海元销售的茄子,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菏泽市定陶区陶禅生活超市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和噻虫嗪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八)中合市场卢成华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九)山东康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村杜家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德州市陵城区精创商储经营店销售的大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十一)临沂高新区张文利超市销售的豆角,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招远市张星供销合作社销售的标称为淄博百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涮肉片(速冻生制),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淄博百旗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阳谷县张秋求实水产粮油行销售的标称为泰安马拉磨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石磨香油(芝麻油),酸价(以KOH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济南槐荫毛玉龙小吃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市北区姜老太肉食店销售的猪蹄(酱卤肉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市北区姜老太肉食店提出检验方法异议,经我局核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四、生物毒素问题
 
  曹县晟晟副食超市销售的生花生粒,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青岛市崂山区海月楼美食城销售的海水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六、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办事处青年路1号魏丽销售的标称为济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日期: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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