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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 改革试点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2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3-29 09:21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要求,持续深化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现就重庆市食品生产领域开展“一证多址”改革试点的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要求,持续深化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现就我市食品生产领域开展“一证多址”改革试点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一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辖区域内,同一市场主体存在两个及以上的食品生产地址,经该市场主体申请,许可机关现场核查,对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准予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不适用本通知。
 
  二、办理方式及材料规范
 
  (一)办理方式
 
  通过线上办理的,申请人可登录“渝快办”网上办事大厅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特殊食品除外)的新办、变更及延续;通过线下办理的,申请人直接向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材料规范
 
  1.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申请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增加生产地址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
 
  3.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同时增加生产地址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
 
  适用告知承诺程序办理上述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三、受理及审批流程
 
  (一)一般流程
 
  1.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要求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退回补正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要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已受理的新办食品生产许可或新增生产地址申请,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等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按时限要求完成现场核查。新办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对所有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安排现场核查。
 
  实际生产地址经现场核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应在每个生产地址后加括号注明该地址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名称,并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食品类别的生产地址。
 
  4.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渝快办”网上办事大厅上公示的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告知承诺流程
 
  1.申请人满足告知承诺条件,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程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即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四、监督管理
 
  (一)落实证后监管
 
  1.对于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获证后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室书面报告;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室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获证主体涉及整改的生产地址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
 
  2.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属地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室应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新增的所有生产地址实施体系检查,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主体依法查处,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信用监管
 
  1.“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管职责应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室按照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
 
  2.“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者任意一个生产地址有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除变更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及生产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外,其余变更及延续的许可申请均需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三)严格执法监管
 
  各区县局应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的执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地址未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各区县局应依法作出调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贯彻落实。各区县局要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积极有效的开展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食品生产许可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地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许可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履行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
 
  (三)总结经验做法,提升服务效能。各区县局在实行“一证多址”改革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协调解决,要总结改革过程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对“一证多址”改革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局反馈。
 
  联系人:食品生产处张瑜;联系电话:023-6720991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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