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据。(修正规定第一点)
二、健康食品应标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标之成分及其含量。(修正规定第二点)
三、健康食品保健功效叙述之标示规定。(修正规定第三点)
四、健康食品之注意事项标示规定。(修正规定第四点)
五、健康食品含外加精致糖之警语标示规定。(修正规定第五点)
六、健康食品含鱼油原料之警语标示规定。(修正规定第六点)
七、健康食品含红麴原料之警语标示规定。(修正规定第七点)
八、健康食品之注意事项及警语标示格式规定。(修正规定第八点)
九、国产产品及输入产品之缓冲规定。(修正规定第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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