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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粮食购销市场行为提醒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11 09:57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江苏是产粮大省,2022年夏粮收购在即,为切实规范粮食收购期间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好江苏省粮食购销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双稳双提”工作要求,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粮食购销期间市场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各粮食经营者要避免出现以下7种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

  粮食购销市场行为的提醒函
 
  在苏各粮食经营者:
 
  江苏是产粮大省,2022年夏粮收购在即,为切实规范粮食收购期间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好江苏省粮食购销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双稳双提”工作要求,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粮食购销期间市场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各粮食经营者要避免出现以下7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执行最低收购价
 
  违反国家规定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进行收购。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粮食收购者未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不全、价格变动未及时调整。价格标示不清晰、不醒目,如未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网页等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不一致。粮食经营者通过粮食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粮食竞拍出库的,未在竞拍公告中公示竞拍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价格,或者公示内容不全。粮食出库产生的车(船)板前费用等合理费用,需由买方承担的,未在公告中同时标示。
 
  三、混等收购并升等销售
 
  粮食经营者在收购时不区分等级,按照基本等级A(2-5)以上同一价格混合等级收购,销售时按照实际等级B(1-4)提升等级出售,购销环节的质量等级不对应。
 
  四、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
 
  粮食销售者或收购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销售者或收购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粮食销售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协议。
 
  五、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粮食购销经营者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未按规定送检计量器具、未落实计量器具管理责任制、未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
 
  六、多收板前和出库费用
 
  粮食企业对国家政策性粮食超过规定车(船)板前出库费用标准〔粮食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食用油出库费用20元/吨〕,或者在出库费用之外加收其他费用,或者强制包装出库交货加收费用,或者对地方政策性粮食超过地方粮食部门确定的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费用标准。粮食企业自行制定或执行越权制定的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费用标准。
 
  七、不执行水分、杂质增扣重量规定标准
 
  粮食企业自行制定、参照市场规则或者销售政策性粮食中多扣水分、少增重量;同批粮食数量不变但在存储或出库时检测水分、杂质含量低于收购时检测含量;不按照标准增扣重量,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在收购销售环节要求对方承担出入库数量损耗。前述行为如形成了与规定标准不符增扣重量的不当收益,则违反按质论价原则,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各粮食经营者要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粮食收购期间相关投诉举报及舆情反映,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粮食经营者,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将公开通报曝光;对于涉及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的,将及时移送办理。广大居民群众如发现违反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的粮食购销领域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平台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日期: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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