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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8-24 09:15 来源:廊坊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商标专利、特种设备、价格收费等民生领域15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商标专利、特种设备、价格收费等民生领域15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第五批全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

  案例一:黄金龙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三河市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晨光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一案中,抽检不合格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是在香河县五百户镇荒凌庄村黄金龙处购进。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韭菜”256 斤,全部销售,无违法所得。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
 
  案例二:刘国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国强经营的烧烤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烧烤店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有已经制作完成准备向消费者提供外卖的一盒
 
  “小龙虾”和一盒“田螺”。经查,当事人于 2022年4月23 日至5月6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 5076 元,违法所得 5000 元。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一盒“小龙虾”、一盒“田螺”、一把“菜刀”、一块“砧板”;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3.罚款5万元。
 
  案例三:廊坊市文朋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市场开办者检查义务案
 
  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市文朋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市场内三家食品经营者者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三防”设施未启用,店内食品随地堆放。经查,当事人疫情期间未履行市场开办者的检查义务,因疫情期间当事人对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免租金,没有违法所得。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万元。
 
  案例四:河北美多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美多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后厨工作人员正在加工食材,且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 2022年3月20 日至4月15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合计7763 元,违法所得6975元。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75元;2.罚款6万元。

  案例五:固安县固安镇中洲烟酒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固安县固安镇中洲烟酒销售部销售的国窖 1573(38%500ml)为假冒商品,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放着 3 瓶国窖 1573(38%500ml)共计 51 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从个人手里购进假冒国窖 1573(38%500ml)51 瓶,至案发时未售出,货值累计33150 元。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国窖 1573(38%500ml)51 瓶;2.罚款 5万元。
日期: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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