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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0-27 09:23 来源:肥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或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沐航百货便利超市经营销售的吉祥八宝粽在2022年5月31 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秀丽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葡萄月饼”在2022年6月7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测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糕点、面包》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2年7月12日到达肥城市秀丽百货超市送达检测报告,经检查现场已无该批次“葡萄月饼”,该店认同检测结果,未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泰安市新合作商业有限公司肥城贵和园分店经营销售单的玉米粉在2022年6月10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玉米粉中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个体工商户崔某某经营销售的嘎鱼在2022年5月26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市巧山万家惠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辣椒在2022年6月8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噻虫胺、倍硫磷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泰安市桃花海唐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2年7月25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到泰安市桃花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加工间及餐厅未发现加工经营凉菜行为。根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用手机打开美团APP,进入“桃花海唐乡餐厅”,在网店内“套餐”及“菜品”项下有“精品凉菜”、“凉拌藕片”、“黄瓜粉皮”、“麻汁豆角”菜品及照片。当事人未取得凉菜制售许可对外销售凉菜其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肥城市王庄克兴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肥城市王庄克兴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投诉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翟某某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7月15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翟某某综合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投诉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的商品,违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辛某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7月15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肥城市安站辛某百货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投诉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的商品,违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肥城市石横鑫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肥城市石横鑫家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投诉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5袋;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肥城市贝贝乐儿童乐园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案
 
  2022年7月14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肥城市贝贝乐儿童乐园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山东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2022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肥城市贝贝乐儿童乐园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山东省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违反《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肥城市湖屯井水豆腐坊生产食品添加剂残留超标的豆腐皮案
 
  2022年8月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案件移送函,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湖屯井水豆腐坊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生产食品添加剂残留超标的豆腐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肥城市李某熟食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2年7月15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李某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店内主要经营炸货、熟食、凉菜等。该店经营范围无冷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再次进行检查,该店依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且未按要求改正,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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