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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06 10:4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核心提示:2022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及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发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5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和10项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等。
  食品伙伴网 2022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10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
 
  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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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办法》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了涵盖事前许可、事中检查、事后惩处的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明确监督抽查不合格等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办法》建立了食品相关产品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食品相关产品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对应增设违反原料禁止性行为、违反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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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及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发布
 
  9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594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及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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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重点对原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订,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增加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同时,结合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增加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调整适用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等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体现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指导意见》实施为契机,督促各地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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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5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和10项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拟定了5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5项标准分别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352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242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硫酰氟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噻菌铜、噻唑锌、噻森铜等3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草甘膦等4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
 
  10月31日,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动物性食品中氟虫腈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10项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10项标准分别为:《动物性食品中氟虫腈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牛羊奶中氨基糖苷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禽蛋中氨基糖苷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水产品中呋喃苯烯酸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水产品中硝呋索尔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水产品中镇静剂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奶及奶粉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动物性食品中头孢喹肟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水产品中利福平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禽蛋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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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人参等三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对人参(人工种植,5年及以下)、西洋参、灵芝三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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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1种新食品原料、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1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新食品原料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8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分别为:1,6-己二酸与(E)-2-丁烯二酸和 4,8-三环[5.2.1.02,7]癸烷二甲醇的聚合物;
 
  1,4-丁二醇与 2,2-二甲基-1,3-丙二醇、1,4-环己二酸和间苯二甲酸的聚合物;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1,4-丁二醇和4,8-三环[5.2.1.02,7]癸烷二甲醇的聚合物。
 
  10月28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1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包括1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为聚天冬氨酸钾;
 
  4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分别为蛋白酶、磷脂酶 A2、麦芽糖淀粉酶、乳糖酶(β-半乳糖苷酶);
 
  1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为2-己基吡啶;
 
  2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分别为2'-岩藻糖基乳糖、乳糖-N-新四糖;
 
  2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分别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维生素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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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老坛酸菜》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10月19日,中国调味品协会公示了团体标准《老坛酸菜》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老坛酸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适用于老坛酸菜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其中,征求意见稿对老坛酸菜的定义是以新鲜芥菜为主要原料,经盐渍或不盐渍,添加或不添加食盐、白酒等辅料,放入洁净的陶坛中,发酵 10 天以上而成的腌渍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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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通过
 
  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畜牧法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促进草畜平衡等方面,加强畜牧业绿色发展。
 
 
  十、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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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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