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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李沧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9起食品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12 10:05 来源:李沧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李沧区海之星购物广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当事人李沧区海之星购物广场经营的“玉米面”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以及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4元;3.罚款10000元。
 
  2.郑仁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郑仁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李沧区徐振强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李沧区徐振强水果店对经营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该批次芒果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220元;3.罚款 5000 元。
 
  4.李沧区康斯达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康斯达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元;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梅瑞达贝拉米兔干红葡萄酒1瓶;3、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5.青岛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青岛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销售的散装“缸鸭狗汤圆”,现场提供不出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及该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青岛辉记麦田食品有限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当事人青岛辉记麦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以及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纯牛奶手撕面包(蛋黄手撕吐司)12袋;3、没收违法所得72元;4、罚款人民币53000元。
 
  7.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当事人采购和经营“麻辣海胆鱼蛋(海胆宝宝)”时,产品标签配料中未标注海胆,未尽到审慎查验的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麻辣海胆鱼蛋(海胆宝宝)3瓶;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
 
  8.****(经营者:王博)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不能说明该批次韭菜的进货来源,无法提供其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4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9.李沧区茶农坊茶叶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茶农坊茶叶店销售的“散装称重”的百合宝塔红茶叶,其产品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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