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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04 11:1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核心提示:2022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发布等。
  食品伙伴网 2022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发布
 
  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修订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2022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12月16日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同时废止。
 
  《细则(2022版)》是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进行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
 
  《细则(2022版)》共7章43条,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人员管理、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细化原料管控、生产加工风险防控、追溯管理,增加对生乳的奶源基地、基粉使用、工艺及清洁验证、复产前全面自查等要求。
 
  《细则(2022版)》还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职责责任,突出产品出厂放行责任落实;同时,要求完善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动态管理机制,要求企业主动收集涉及原辅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各类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充分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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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同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及时清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避免受到污染。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征求意见稿强调,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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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规范标识,引导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要求。明确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
 
  (二)主要内容。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细化完善特医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临床试验、组织状态、适用人群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等13项内容。
 
  (三)主要展示版面标识。明确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特医食品标志、规格(净含量)、注册证号、适用人群和“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提示语内容,可标示产品口味(如香草味等),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边角标示已注册商标,不应标示其他内容。
 
  (四)其他需要标识内容。明确特医食品标识除包括产品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外,还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注册要求,特医食品不应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同时,对部分类别特医食品的特殊标识提出具体要求,如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等需标识即食状态或其他适当状态下的渗透压,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血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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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的通知。为严格遵守《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婚宴、自助餐等食品浪费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
 
  本次整治行动在全国范围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开展,重点地区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重点对象为经营婚宴、自助餐、商务活动用餐、旅游团队用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整治措施如下:
 
  一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对照《反食品浪费法》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以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二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照《反食品浪费法》开展专项监督执法。重点检查惩戒以下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次整治行动的时间安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第二阶段,2022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执法。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反食品浪费执法的,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阶,2022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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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发布
 
  1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2年版)》的通知。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2〕94号)要求,扎实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及说明。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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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农业农村部就《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用农产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用农产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包装,按照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220869-Q-326),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起草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用农产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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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农业农村部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
 
  11月1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方便畜禽产品流通,现就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施行后,屠宰检疫以及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以下简称“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
 
  二是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产品出证。
 
  三是已经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对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产品,继续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不再重复出证,附具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加注件。
 
  四是尚未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暂时对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畜禽产品继续出证。
 
  五是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在农业农村部指导下加快动物检疫信息化进程,在2025年底前全面实施无纸化出证,推动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六是应当检疫出证的畜禽胴体包括畜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也包括家畜躯体部分的二分体、四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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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七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11月11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制定并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管理体制、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采购管理、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应急事件处置、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附则共9章45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实施范围。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将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地方试点地区更名为地方计划地区。总则中对具体实施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完善管理体制。强调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
 
  三是强化供餐管理。主要从供餐方式、供餐内容、供餐基本条件、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并从严格食品贮存、加工、配送管理,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主要从资金安排、资金使用和资金监管等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规范采购管理。主要对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等提出具体要求。
 
  六是加强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强调注重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结果的运用,加强膳食指导,并要求各地各校加强营养健康教育,推动开展劳动教育,强化感恩教育。
 
  七是加强应急事件处置。要求各地各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
 
  八是加强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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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成人高脂血症食养指南(征求意见稿)》等4项系列指南征求意见
 
  11月29日,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成人高脂血症食养指南等系列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发展传统食养服务,发挥食药物质、新食品原料等营养健康作用,有效防控我国人群主要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提升居民营养健康素养,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成人高脂血症食养指南(征求意见稿)》、《成人高血压食养指南(征求意见稿)》、《儿童青少年生长迟缓食养指南(征求意见稿)》、《成人糖尿病食养指南(征求意见稿)》系列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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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022年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公布
 
  11月2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布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5号),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并对2019年度正式公布、2022年底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进行了现场复验。
 
  经养殖场自愿申请、省级遴选推荐、部级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现确定天津富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207家畜禽养殖场为2022年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经现场审核,广宗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二场)等102家养殖场复验合格,一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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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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