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案例】餐饮店寿司中加“金箔”被罚款5万元

【案例】餐饮店寿司中加“金箔”被罚款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09 11:27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夏荷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一餐饮公司用金箔作为食品原料制售寿司,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违法事实
 
  群众举报反映上海***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菜品“和牛金箔寿司”中使用的“金箔”不是可食用的食品原料。经查,当事人点菜系统及菜单中有菜品“和牛金箔寿司”,现场在厨房中发现一瓶已开封、处于使用中的金箔。当事人将金箔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生产菜品“和牛金箔寿司”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1.没收1瓶“料理用纯金金箔粉”(生产日期:2019/06/28,共0.5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号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月19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上海***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菜品“和牛金箔寿司”中使用的“金箔”不是可食用的食品原料,请求查处。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点菜系统及菜单中有菜品“和牛金箔寿司”,现场在厨房中发现一瓶已开封、处于使用中的金箔。当事人将金箔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生产菜品“和牛金箔寿司”,在店内以每份人民币58元,在外卖平台以每份人民币7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起将“料理用纯金金箔粉”(成分:金94.43%、银4.90%、铜0.67%)作为“金箔”原料,添加、使用在生产菜品“和牛金箔寿司”中,在店内以每份(2只)人民币58元,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以每份(2只)人民币70元销售。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添加“金箔”的菜品“和牛金箔寿司”2份,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饿了么外卖平台截图打印件、饿了么订单数据记录、制作工艺、菜单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整改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黄听告〔202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食品对外销售量不多且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下架涉案菜品,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1瓶“料理用纯金金箔粉”(生产日期:2019/06/28,共0.5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24日
日期:2022-12-09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