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消费维权普法|如此“抹零”不应该,市监处罚禁“胡来”

消费维权普法|如此“抹零”不应该,市监处罚禁“胡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4-10 08:33 来源:昆山市场监督管理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淀山湖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淀山湖某饭店吃宵夜结账时,发现应付款142.84元,实际结算时收取了143元。商家多收取消费者0.16元,消费者对此不满,要求对商家进行教育并处罚。
  近期,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淀山湖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淀山湖某饭店吃宵夜结账时,发现应付款142.84元,实际结算时收取了143元。商家多收取消费者0.16元,消费者对此不满,要求对商家进行教育并处罚。
 
  接到上述情况后,淀山湖分局当即联系消费者,获取消费凭证,对商家现场检查发现多收取消费者0.16元的内容属实。经查,商家提供烧鸡公时需要称重计费,因公鸡重量不同而会产生几角几分的费用。当事人承认电脑系统收费存在“四舍五入”计费漏洞问题,即消费总额中的零钱低于0.5元时,电脑系统会默认不收取该部分费用,高于0.5元时则自动记为1元。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鉴于消费者明确表示不需要退还0.16元,执法人员现场查证后,商家已立即进行了改正,对商家的违法行为我局进行立案调查,并于近期作出罚款的决定。
 
  为方便计算“反向抹零”已经成为不少商家的“惯用伎俩”。单看这点小钱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长此以往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相当于变相的缺斤短两,如此抹零实在不应该。

  @广大消费者
 
  在未经同意遭遇“反向抹零”时,可保留相关证据通过12315进行投诉。我局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罚款的处置。
 
  发布人:宣传规划科
日期:2023-04-10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