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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5-07 07:34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四批),食品领域案例涉及招远市太红超市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烟台市蓬莱区鸿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烟台市蓬莱区汇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招远市太红超市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2023年3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太红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鸿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鸿鑫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汇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汇鹏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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