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5-10 09:02 来源:徐汇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餐饮浪费势头。现公布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餐饮浪费势头。现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天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徐汇区继心餐饮店(“天天来”)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华泾市场所执法人员发现“天天来”未在店内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上海尚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反食品浪费法案
 
  2023年5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尚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新大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漕开发市场所执法人员发现“尚新大食堂”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肥罗海南鸡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晟春(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肥罗海南鸡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滨江(龙华)市场所执法人员发现晟春(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肥罗海南鸡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俭养德。自今年3月专项行动以来,我局针对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13起。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宣传培训,加大监管力度,提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知晓率,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采取行动将反浪费落实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共同营造节约粮食的社会氛围,推动文明消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日期:2023-05-10
 
 地区: 上海 中国
 行业: 粮油 餐饮
 标签: 法规 食品 粮食安全 监管 餐饮
 科普: 法规 食品 粮食安全 监管 餐饮
 食品专题: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