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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7-19 16:23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七批),食品领域案例有龙口市昱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佛跳墙案;烟台卡特尔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利口酒案;烟台爱龙堡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案;烟台蓬珠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等。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七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龙口市昱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佛跳墙案
 
  2023年3月16 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口市昱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臻品轩酒家佛跳墙水产罐头”标签配料表标注有“花胶”,而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添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虚假的“臻品轩酒家佛跳墙”,并给予其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卡特尔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利口酒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卡特尔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莫里森恶魔野鹿芒果奶油利口酒、莫里森恶魔野鹿椰子奶油利口酒、莫里森恶魔野鹿蔓越莓利口酒、莫里森恶魔野鹿香蕉奶油利口酒,这4款利口酒标签标注的“鹿头”图案与商标持有人持有的G1287599号注册商标非常相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口酒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爱龙堡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爱龙堡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雄野Male Sauvage威士忌和雄野格雷斯利口酒标签标注的“鹿头”图案与商标持有人持有的G1287599号注册商标近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蓬珠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对烟台蓬珠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食品原料进行检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嘉钰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嘉钰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老兵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老兵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张某海产品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某经营的海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蓬渔饭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蓬渔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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