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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邛崃市3家肥肠粉店未落实主体责任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7-20 16:30 来源: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就查获了三起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苕粉条案。执法人员对邛崃市这3家肥肠粉店经营使用的红苕粉条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红苕粉条的检测结论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市场、经营店等地购进这些红苕粉条,在购进这些红苕粉时未索取相关的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进货票据等手续。
  四川人都爱吃辣,
 
  而肥肠粉作为一道美食佳品,
 
  更是深受食客们的喜爱。
 
  但可知否,
 
  在肥肠粉店里被端上餐桌的红苕粉条
 
  真的吃的放心吗?
 
  近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就查获了三起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苕粉条案。执法人员对邛崃市这3家肥肠粉店经营使用的红苕粉条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红苕粉条的检测结论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市场、经营店等地购进这些红苕粉条,在购进这些红苕粉时未索取相关的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进货票据等手续。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红苕粉一是未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是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红苕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其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红苕粉很快销售完毕,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当事人销售上述红苕粉的金额共计一百余元,货值金额较低。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法责令3家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作出从轻或减轻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供应红苕粉的商家目前也正在进行调查。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
 
  一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做到两查一索要——查生产厂家和供货商资质、查产品合格证明以及索要进购凭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安全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日期: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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