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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过期食品21批次!中山市东区街道专项整治销售过期食品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8-11 09:59 来源:中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严厉打击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居民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东区分局近期开展销售过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严厉打击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居民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东区分局近期开展销售过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销售过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针对辖区农贸市场周边的食品销售单位进行检查,发现5家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共扣押过期食品21批次,含食用油、酱油、拌饭菜、调味品等多个品类,均予以立案调查。
 
  接下来,市市场监管局东区分局将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媒体,通过线上直播“全民查餐厅”和公众号推送信息的方式,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的常见问题,通过食品安全进校园、进社区、进厂企,针对性引导消费者注意容易被忽略的食品安全问题。
 
  同时,畅通举报反馈渠道,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此外,加强对企业商户的正向引导,引导食品销售企业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自查,并鼓励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要求企业商户在做好清晰明确标识的基础上,根据食品的销售情况适当加大优惠力度,既让顾客享受到实惠,又减少顾客因误买过期食品而引起纠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日期: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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