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鑫顺登高商贸有限公司(琉璃河麻辣烫)
当事人未做到专池专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振豪福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拱辰街道邓记臭桂鱼)
当事人不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未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