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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监管 守护“舌尖安全” 新修订《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2-02 10:11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共11章91条,《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完善贵州食品安全法治体系,有效提升新发展阶段全省的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也是百姓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条例》共11章91条,《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完善贵州食品安全法治体系,有效提升新发展阶段全省的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服务市场 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通过手机直播,全国各地的网友都能看到、买到我们的腊肉。”雷山县某生态农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任先生说。乘着电商直播“东风”,我省各地特色农产品迎来新销路,手机成为“新农具”,直播带货成为“新农活”,农民变成“新农人”。
 
  在电商促消费扩容的大背景下,贵州电商产业前景广阔,特色农产品增长潜力巨大,而下好食品安全“先手棋”则是助推黔货出山、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结合新经济模式,顺应市场发展,《条例》增设网络食品经营专章,以清晰的法条规定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监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开,对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相关证照做好登记管理、及时更新,保障网络食品安全。
 
  “有明确的规定对大家都好,我们卖农产品知道要怎么样才能合法合规进市场,顾客知道有合格证也更放心,这样做起买卖来舒心了不少。”某农批市场经营户对新修订的《条例》称赞道。
 
  《条例》第三章聚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对生产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几种情形作了详细的分类说明,其中特别提到,“农户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提供其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即可进入批发市场销售”。
 
  与此同时,《条例》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都有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省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贴近市场、贴近经营主体的优势,进一步优化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思路举措,正确引导食品经营主体强化守法经营意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推动食品产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筑牢坚实基础。
 
  枝叶关情 监管与扶持相结合
 
  食品安全是事关民生的大事,省市场监管局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既加强政府监管,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又强调社会共治,体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人文关怀。
 
  “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经营是一些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我们在拟定法条的时候就更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规范引导,不能简单一刀切。”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熊欢咏表示。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作了细致规定,从监管责任部门到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再到经营食品应附标签等,每一个条款成形落定的背后都凝结着立法人员实地走访,字斟句酌的辛勤付出。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宜疏不宜堵,《条例》注重让监管力量向基层下沉,风险管控向源头发力,让“坝坝宴”变成“放心宴”。
 
  针对群众关心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并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固定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场所。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的食品安全培训工作。
 
  压实责任 织密织牢安全网
 
  强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严把食品准入关。《条例》着力加强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
 
  推动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全过程监督、推动反食品浪费、规范散装食品管理……此次修订亮点满满,从监管范围到监管举措,每一个细节都折射监管部门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
 
  第十三条则规定“建立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工作机制”避免抽检过程造成的食品浪费,提升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效率。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尤其校园食品安全,更是牵动着无数家长的心,容不得半点马虎。《条例》第十八条指出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更关键在落实。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按照《条例》最新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在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聚焦热点等方面持续发力,统筹推进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能监管和高水平治理的有机统一,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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