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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2-17 07:07 来源:黔微普法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11月2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简介
 
  自2022年开始,孙某某从无资质且未能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他人处购买保健品后,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龙河镇、新华镇和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等地赶集时当街摆摊进行销售,直至2023年6月7日在六枝特区龙河镇龙场街上被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查获。市场监管部门从其所摆摊位上查获并扣押野生虫草王9瓶、黄金玛卡9瓶等保健品。其销售的野生虫草王和黄金玛卡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测,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系《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列明的非法添加物质。
 
  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以案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乘乡镇赶集之际,在街上以小摊贩形式售卖所谓的“保健品”已屡见不鲜,该类案件涉案人员大多知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为谋蝇头小利,无视群众舌尖安全。本案中,孙某某多次乘赶集之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所谓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此提醒类似本案孙某某的小摊贩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保健品,遵循医嘱后通过正当途径购买,确保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来源:黄容副检察长   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4-02-17
 
 地区: 六盘水市 贵州
 标签: 食品
 科普: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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