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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猪牛羊肉经营者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6-04 09:16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猪牛羊肉市场经营行为,特提醒告诫如下。
牛羊肉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猪牛羊肉市场经营行为,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从事猪牛羊肉等畜禽产品市场经营行为,必须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
 
  二、自2023年10月31日起,贵州省实行猪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事猪牛羊等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登记其来源。
 
  四、销售猪牛羊肉产品时应在摊位前明示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贵州省畜禽屠宰溯源查询码。销售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告知消费者。
 
  五、运输畜禽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应当遵守“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畜禽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的规定。
 
  六、猪牛羊等畜禽产品属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七、有关处罚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产品,未在销售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给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欢迎广大市民举报私屠滥宰或销售未经检验检疫以及经营注水、掺假的猪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日期:2024-06-04
 
 地区: 贵阳市 贵州
 行业: 畜禽肉品
 标签: 牛羊肉
 科普: 牛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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